第36题: [单项选择]甲、乙、丙分别出资7万元、8万元和 35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10万元人股。半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10万元。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如何处理 A. 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 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 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 丙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的责任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考点] 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之间的连带责任
[解析] 《公司法》第3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