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单项选择]刘庆拖欠郑泉借款2万元已达1年,其间郑泉多次催付,刘庆均加以推托。经郑泉申请,法院经审查后发出了支付令。刘庆在法定期间内书面向法院表示该支付令无理由。在此情形下,法院应当采取的正确做法是什么 A. 应当进行调查,如果刘庆没有不支付的合理理由,则应强制执行 B. 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C. 如果经调查发现刘庆确无支付能力,则应裁定支付令失效 D. 应当裁定中止督促程序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测试点】 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根据《民诉法意见》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