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题:[多选题]甲公司于2008年7月依法成立,现有数名推荐的董事人选。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有()。 A. 王某,因担任企业负责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1年6月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2004年刑满释放 B. 张某,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持股70%,该公司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于2006年被宣告破产 C. 徐某,2003年向他人借款100万元,为期2年,但因资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偿 D. 赵某,曾任某音像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复制音像制品于2006年5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赵某负有个人责任 参考答案:CD ①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王某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不属此列(选项A);②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张某只是大股东,而非“董事或者厂长、经理”(选项B)。
第33题: [多项选择]北京甲公司与天津乙公司发生服装买卖合同纠纷,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双方当事人约定并请求仲裁庭在裁决书中不要写明下列事项。对此请求,下列哪些事项仲裁庭不能准许( ) A. 仲裁请求 B. 争议事实 C. 裁决理由 D. 仲裁费用 参考答案:A,D 答案解析:[解析] 《仲裁法》第54条:“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