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题: [单项选择]花某住在甲区,乔某在乙区有楼房一栋。2003年6月10日,乔某与花某在丙区签订了借款协议,乔某向花某借款20万元,定于 2004年6月10日返还。协议书经丁区公证处公证。公证书上写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届时可申请强制执行。合同签订后,花某如实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2004年6月10日乔某却没有还款。花某以公证书为依据先后向甲、乙、丙、丁四区法院申请执行,各区也依次受理了该案,本案应由哪一个法院执行 A. 甲区法院 B. 乙区法院 C. 丙区法院 D. 丁区法院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考点] 执行管辖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 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民诉意见》第256条进一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