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题: [多项选择]1998年2月起,张某与许某结伙盗窃,先后共同作案五次,共窃得财物价值 25000元,销赃后得赃款9000元,二人平分。 1998年10月张某单独作案一次,窃得现金 5000元。1999年3月案发后,张某主动交代曾在1988年元月单独作案,窃得摩托车一辆,价值1800元。在追究张某和许某刑事责任时,张某和许某分别对下列何种数额负责( ) A. 张某盗窃合计31800元 B. 许某盗窃25000元 C. 张某盗窃30000元 D. 许某盗窃12500元 参考答案:B,C 答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① 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