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题: [多项选择]下列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错误的( ) A. 甲欠乙借款2万元,现甲不知去向,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贷款,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B. 丙与丁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审理中审判长认为此案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决定将该案改为简易程序审理 C. 法院对戊与己离婚案作出一审判决,己不服提起上诉,上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错误,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己的上诉 D.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某案件在判决生效后,法院发现判决确有错误,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并决定对该案的再审仍适用简易程序 参考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涉及简易程序的适用问题。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依《民诉意见》第168条、第169条、第171条、第174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