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ABCD
《公司法》第五十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公司法》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关于是否设经理的具体规定如下: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法》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关于组织机构的总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简单,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但国有独资公司除外,国有独资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监事会、经理),股份公司不管公司大小均应设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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