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ABCD
本题考查代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但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申请人或者被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向第三人(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次债务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向申请人履行债务或者提出异议(书面或者口头)。如果次债务人在15日内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的,可以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如果次债务人提出异议的,则对次债务人不能强制执行,且无需审查其异议是否成立。当然,次债务人对债权债务本身没有异议,仅提出缺乏清偿能力,或者与申请人没有直接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不构成异议。最后,代为申请执行只能代位一次,不能再代位。结合本案,A选项错在一个细节,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时间是收到通知后15日,而不是30日:B选项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原则上是书面形式,但允许口头,跟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不一样,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只能书面,不能口头,故B选项错误;只要第三人对履行通知提出异议,法院就不能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不对异议进行审查,因为执行程序不解决纠纷,故C选项错误:代位执行只能一次,不能对第三人的债务人再代位执行,故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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