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题: [单项选择]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规定甲公司应于2008年3月1日交货,乙公司应于同年3月7日付款。2月底,甲公司发现乙公司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中止合同,但乙公司未允。基于上述因素,甲公司于3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原理,有关该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甲公司有权刁;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B. 甲公司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 C. 甲公司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 甲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公司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考点] 不安抗辩权 [详解]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知,在该案中,甲公司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故A项为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