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题: [单项选择]合伙人张某在经营中不慎被人骗走一大笔资金,造成合伙企业无流动资金,使该企业陷入困境。经其他合伙人研究一致同意,决定将张某除名,张某以自己并非故意为由,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张某可以( )。 A. 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 向人民法院起诉 C. 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D. 向其他合伙人抗议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企业的退伙。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