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题: [单项选择]2011年9月,北京精英教育公司员工黄某被公司派往美国工作3个月,在美国工作期间,工资由公司设在美国的分支机构支付,每月工资折合人民币20000元,每月由该分支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500元;黄某取得美国劳务报酬折合人民币15000元,按美国的税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2500元。2011年黄某在美国工作3个月取得的所得在我国应补缴个人所得税( )元。 A. 0 B. 885 C. 1500 D. 785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解析] 工资薪金所得抵免限额=[(20000-4800)×25%-1005]×3=8385(元) 已由分支机构代扣代缴税额=2500×3=7500(元) 劳务报酬所得抵免限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