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题: [单项选择]北京A区的甲公司与上海B区的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A区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未自动履行,甲公司遂向A区法院申请执行。A区法院立案后委托乙公司所在地的B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B区法院接到委托执行书后,发现乙公司早已资不抵债,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下列哪一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A. 由B区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告知A区人民法院 B. 由B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并及时告知A区人民法院 C. B区法院应及时函告A区法院,由A区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D. B区法院应及时函告A区法院,由A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测试点】 委托执行。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该司法解释第122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