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单项选择]2008年5月,郑某与甲私营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5个月,试用期满进行考核,若考核不合格则试用期需再延长5个月。郑某同意了这一规定。5个月的试用期满后,郑某通过了考核,成为甲企业的正式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郑某与甲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该劳动合同有效,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 B. 该劳动合同绝对无效,双方对试用期限的约定不合法 C. 该劳动合同有效,郑某最后只履行了5个月的试用期,符合法律要求 D. 该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对试用期的约定无效不影响其他约定的效力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该合同关于试用期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该试用期条款是无效的。但是,该合同的其他部分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并不会因为试用期条款无效而同时无效。所以答案为D项。
第2题: [单项选择]下列哪项不属于肝经湿热型阴痒 A. 带下色黄如脓状 B. 阴部干燥瘙痒 C. 阴部瘙痒难忍 D. 带下量多,味腥臭 E. 带下呈泡沫状 参考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