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首先,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补缴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惩罚性法律责任,即补缴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在补缴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因工受伤的,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是陈某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尚处于欠缴阶段,因此这项费用不属于补缴工伤保险费后新发生的费用。
所以,陈某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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