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一、公司现在的做法税收负担及评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外的企业,为股东购买的房屋、汽车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股息红利计征所得税。财税[2005]102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价值100万的汽车应纳税100*50%*20%=10万元,由李某承担。另外,小汽车的固定使用费,油耗及修理费都由李某自己支付,是一笔不小的开销,却没有起到任何的抵税效果;汽车的折旧对于李某来说,也没有任何抵税效果。
二、改进方案。
以企业的名义购进车辆,汽车的固定使用费,油耗及修理费均由企业承担,不作为企业对李某的“分红”,而作为李某在企业享有的福利和工作工具。这样就避开了个人所得税,李某拿到的是实实在在的实惠。此方案情况下,不影响李某的用车,好处有三方面:
A.汽车的折旧可以起到抵税的效果,每年97500元的折旧摊销,可以节省企业所得税32175元(33%)。
B.汽车的固定使用费,油耗及修理费均作为企业的费用,所得税前扣除,起到抵税的效果。
C.油耗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企业的增值税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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