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A
本题考察非法采矿犯罪的共犯问题。(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对受雇佣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曾因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受过处罚的除外。本题中,李某受雇为张某非法采矿犯罪提供劳务,其没有参与利润分成,也没有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并且从未受过任何处罚,不应以犯罪论处,故此A项正确,B.C错误;(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本案中,李某受雇为张某提供劳务,其是否明知张某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采矿未交待,故无法认定其主观存在非法采矿故意,是否应受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处罚 无法判断,故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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