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题: [单项选择]甲公司于2006年3月2日签发同城使用的支票1张给乙公司,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付款人为丁银行。次日,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06年3月17日,丙公司请求丁银行付款时遭拒绝。丁银行拒绝付款的正当理由有哪些( ) A. 丁银行不是该支票的债务人 B. 甲公司在丁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仅有2万元人民币 C. 该支票的债务人应该是甲公司和乙公司 D. 丙公司未按期提示付款 参考答案:B,D 答案解析:支票的付款。《票据法》第87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