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1.在空线上牵引运行时,不准超过40 km/h;推进运行时,不准超过30 km/h。
2.调动乘坐旅客或装载爆炸品、气体类危险货物、超限货物的车辆时,不准超过15 km/h。
3.接近被连挂的车辆时,不准超过5 km/h。
4.推上驼峰解散车辆时的速度和装有加、减速顶的线路上的调车速度,在《站细》内规定。经过道岔侧向运行的速度,由工务部门根据道岔具体条件规定,并纳入《站细》。
5.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 m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 m时,要严格控制速度。
6.电力机车、动车组在有接触网终点的线路上调车时,应控制速度,距接触网终点标应有10 m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 m时,要严格控制速度。
7.旅客未上下车完毕,除本务机车、补机摘挂作业外,不得进行旅客列车(车底)的连挂作业。
8.遇天气不良等非正常情况,应适当降低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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