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题: [多项选择]刘某租住陈某之房,租期至2008年7月,陈某欠刘某10万元债务,应于2008年6月归还,至2008年7月,陈某尚未还债,但要求收回房屋和租金。刘某不可以: A. 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 B. 出售房屋并优先受偿 C. 以应付租金抵债 D. 将价值10万元的部分房屋收归己有 参考答案:A,B,D 答案解析:[解析] 主要是把握所有权的效力。陈某作为所有权人,虽然欠刘某10万元债务,但10万元债务属于债的法律关系,不能直接产生物权的效力。《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