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题: [单项选择]汉武帝时,有甲、乙二人争言相斗,乙以佩刀刺甲,甲之子丙慌忙以杖击乙,却误伤甲。有人认为丙"殴父也,当枭首。"董仲舒引用《春秋》事例,主张"论心定罪",认为丙"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关于此案的下列哪种评论是错误的? A. 论心定罪是儒家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 B. 以《春秋》经义决狱的主张是旨在建立一种司法原则 C. 论心定罪仅为一家之言,历史上不曾被采用 D. 论心定罪有可能导致官吏审判案件的随意性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其特点是根据儒家的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其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