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该项规定表明,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因此,根据该实例所提供的条件,可以初步推定刘一守是该作品的作者。
但是,在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不是作者,而没有署名的人,可能是作者。因此,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情况有:
(1)真正的作者因疏忽大意,误将自己的姓名写成了“刘一守”,而且刘一守也不是其笔名、假名等;
(2)真正的作者未曾在作品原件上署名,而刘一守是该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于是擅自在该原件上以作者身份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3)此例所说的原件并不是该作品的真正原件,而是刘一守剽窃他人作品的原件,而后以作者身份在其剽窃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4)刘一守是该作品的实际创作者,但该作品是一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其作者应当是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刘一守却以作者身份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5)刘一守是某领导人的秘书,该作品的确是其为领导撰写的报告,但却错误地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6)该作品是刘一守接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而且明确约定该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均归委托人享有,但刘一守却在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7)该作品不是刘一守创作的,是真正的作者假冒刘一守的姓名在其作品原件上署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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