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题: [单项选择]某县“大队长酒楼”自创品牌后声名渐隆,妇孺皆知。同县的“牛记酒楼”经暗访发现,“大队长酒楼”经营特色是,服务员统一着上世纪60年代服装,播放该年代歌曲,店堂装修、菜名等也具有时代印记。“牛记酒楼”遂改名为“老社长酒楼”,服装、歌曲、装修、菜名等一应照搬。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牛记酒楼”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行为______ A. 正当的竞争行为 B.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C. 混淆行为 D. 虚假宣传行为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其中商品既包括有形的商品(产品),也包括无形的商品(服务),本题涉及酒楼,属于服务商品装潢的仿冒问题。针对知名商品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第1句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本题中,“大队长酒楼”声名卓著,可谓知名商品。关于服务商品的装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潢’。”“大队长酒楼”经营上独具特色,店堂装修、菜名设计、背景音乐构成识别度极高的特有的“装潢”,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本题中,“牛记酒楼”对“大队长酒楼”的服装、歌曲、装修、菜名等一应照搬,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故C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