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A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股转系统公告
[2013]3号)第33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券商不得推荐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①主办券商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申请挂牌公司7%以上的股份,或者是其前5名股东之一;②申请挂牌公司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主办券商7%以上的股份,或者是其前5名股东之一;③主办券商前10名股东中任何1名股东为申请挂牌公司前3名股东之一;④主办券商与申请挂牌公司之间存在其他重大影响的关联关系。主办券商以做市目的持有的申请挂牌
公司股份,不受上述限制。
我来回答:
最新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