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被拆迁房屋原权属来源清楚,但业主已死亡,暂时不能办理继承的,由申请人(继承人或原代理人或持证人)出据具结保证书后,根据厦府(1997)综018号文第六条规定,其拆迁安置房可按原业主名下确权发证,但应注明"业主已故"字样。 被拆迁房屋权属来源清楚,拆迁前因业主死亡而发生继承或买卖、赠送、析产等并经公证或法院裁决,但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仍按原业主名字签订的,若涉及买卖、赠送,按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补交契税,给予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若涉及继承、析产,按实际发生行为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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