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A
本题考察殴打他人、扰乱单位秩序、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的理解。(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以殴打他人的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陈某因琐事殴打甲,无寻衅滋事和扰乱单位秩序的主观故意,故此A项正确;(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扰乱单位秩序是指扰乱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等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陈某的行为并未对学校的秩序造成影响,故此B项错误;(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其他寻衅滋事行为,陈某因纠纷殴打甲,不符合寻衅滋事的定义,故此C项错误;(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扰乱单位秩序是指扰乱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等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陈某的行为并未对学校的秩序造成影响,故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A。
ESj=max{ESi+Di}其中i为j的紧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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