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题: [单项选择]张丰向王松租赁一套装修豪华的二居室,租赁期间屋内起火,烧毁室内大部分家具,王松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张丰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开庭前一天王松突然心脏病发作住院,医治无效于第二日死亡,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诉讼。事隔半个月,王松之子王阳申请要求参加诉讼,请问人民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 ) A. 裁定终结原诉讼,以王阳为原告另行进行诉讼 B. 撤销原中止诉讼裁定,恢复原诉讼程序 C. 准许王阳要求继续诉讼,不必撤销原中止诉讼的裁定 D. 裁定驳回王阳的请求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民诉意见》第167条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第4题: [单项选择]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物权的情形是哪一项 A. 张三以自己的房屋为王二向银行借款提供抵押,银行对张三的房屋拥有抵押权 B. 李四将祖传的油画赠与救命恩人赵五,赵五接受取得油画的所有权 C. 甲父因病去世,甲继承其父三间房屋 D. 甲父因病去世,乙根据与甲生前所订立遗赠抚养协议,取得甲父生前所收藏古董一件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测试点] 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物权的情形。 [解析] 因法律行为取得物权是最常见的法律事实,包括因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行为取得物权,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典权、抵押权、地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