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题: [多项选择]成都易宝公司于2003年申请注册了“易宝”文字商标,注册类别为第38类即电信类,公司主要从事计算机网络工程设计、安装、软件开发、计算机及配件销售等业务。2005年,世维公司以互联网方式向网民提供了“易宝拍卖”的服务网站,并随后申请了“易宝”服务商标,属于商标分类第35类的范围,公司更名为易宝拍卖公司。为此,成都易宝公司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 A. 成都易宝公司有权请求停止侵害 B. 成都易宝公司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C. 易宝拍卖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 D. 易宝拍卖公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C,D 答案解析:[考点] 类似商标的认定 [讲解] 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