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题: [单项选择]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故意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被人民法院判决由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16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该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甲、乙、丙、丁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 以A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C. 甲、乙、丙、丁均以其在A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D. 甲、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丁以其在A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解析]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