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2004年10月1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10月18日付款。9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没有付货款的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未允。基于上述因素,甲于10月11日未按约定交货。
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下列关于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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