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题: [单项选择]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吸收丁入股。1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2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8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哪项( ) A. 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 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C. 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D. 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本题中股东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作价30万元,但其实际价额仅为20万元,显著低于作价金额,因此应当由股东甲以其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8万元补交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