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答案及解析] 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只有5名成员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应该在3个月后方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应当于临时股东大会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不应当在召开15日前才公告。
《公司法》第101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该条规定,发生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情形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本题中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有 9名成员,4名董事辞职,只剩5名董事,董事人数不足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所以应当在 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不应该在3个月后董事会才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本题中丁公司发行有无记名股票,所以应当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而不应该在会议召开15日前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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