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3日,甲开车携朋友乙等人去某旅游景区游玩,快到目的地时,乙提出让他开一会车。甲知道乙正在学车,尚未取得驾驶执照,开车尚不熟练,且旅游景区游人较多,担心乙开车会有危险,但又于情面,同时也认为有自己在旁指导,不会出事,遂让乙换到驾驶座位上开车。车行10分钟后,至旅游景区,车辆与行人渐多,乙有些心慌,在一转弯处,因躲避对面车辆,乙急打方向盘致车撞向旁边山壁,两名行人被车撞倒,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甲、乙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不构成。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第一,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耆两个以匕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第二,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第三,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甲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让乙开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两人并无犯罪的主观共同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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