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A,B
答案解析:解析:A项表述的情形为简易交付,根据《物权法》第25条规定,A项表述正确。B项表述的情形为指示交付,戊享有电脑的返还请求权,但丁可因丙不支付保管费而对电脑享有留置权,即便在指示交付的情形下,留置权亦能对抗返还请求权人,故B项表述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5条有关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区分的原理,C项表述错误。D项表述的情形似乎为占有改定,实际并非占有改定,无论是否为占有改定,庚的行为都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设定抵押权应当认定为处分行为),这里就存在追认权的问题,故设定抵押权的行为为效力待定,而不是无效,故D项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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