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题: [多项选择]2004年6月王某和李某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王某以某上市公司5万元的股票作质押。合同签订后,2004年7月,王某将股票交于李某,2004.年8月,王某和李某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登记。2005年6月,该股票涨幅较大,实际上价值达6万元。下面说法哪些符合法律规定( ) A. 李某的质权自合同签订后成立 B. 李某的质权自王某交付股票时成立,登记只是意味着备案,和质权成立无关 C. 李某的质权自向登记机关登记之日起成立 D. 李某的质权实际上及于股票所产生的孳息 参考答案:C,D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权利质权的成立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