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题: [单项选择]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甲因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为,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将其除名,甲接到除名通知后不服,诉至人民法院。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合伙企业对甲除名的生效日期为()。 A. 甲的不正当行为作出之日 B. 除名决议作出之日 C. 甲接到除名通知之日 D. 甲的诉讼请求被人民法院驳回之日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先生效,确有异议起诉解决,如果除名确有错误,法院可以判决除名决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