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题: [单项选择]甲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为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当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乙的债务时,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 A. 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 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 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D. 以对甲的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解析] ①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对合伙企业的债务。②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③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