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题: [多项选择]甲、乙、丙、丁四人是大学同学,因为琐事经常发生纠纷。某日甲、乙纠集社会青年戊、己在澡堂内群殴丙和丁,致使丙住院治疗,丁花去医药费 1000元。丙以甲、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损失。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 法院应当追加戊、己为共同被告 B. 由于丙没有起诉戊、己,视为放弃对戊、己的赔偿请求权,法院不再追加 C. 法院应当追加丁为共同原告 D. 丁可以对甲、乙;戊、己另行起诉 参考答案:A,D 答案解析:[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并且放弃诉讼请求必须向法院明确表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