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AC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本案中,董事梁某的妻子是坤诚公司的副董事长,故梁某与决议事项所涉及的坤诚公司有关联关系,其不得对该事项决议行使表决权,吴某也不得代梁某在董事会上就该事项表决。
选项C正确,若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选项D错误,星煌公司向坤诚公司投资,不存在法律所禁止的情况,故只要董事会表决通过,星煌公司就可以向坤诚公司投资。
我来回答:
最新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