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题: [单项选择]2002年,方靖远、胡三强签订了—份转让房屋协议,方靖远将自己的3间破旧私房作价3万元转让给胡三强。胡三强居住1年,于2003年又将该房屋以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太行。刘太行居住1年,于2004年又将该房屋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范伟恒。上述转让均未办理私房过户手续。2005年,由于该市将该房地段划为开发区,致使该房价格涨至15万元。因前述转让均未办理过户手续,方靖远、胡三强、刘太行、范伟恒4人为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问:该房屋应归谁所有( ) A. 应归方靖远所有 B. 应归胡三强所有 C. 应归刘太行所有 D. 应归范伟恒所有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考点] 房屋所有权
[解析]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