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题: [单项选择]下列情形中,不能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是()。 A. 因自然灾害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B. 债务人被依法注销,其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应收账款 C. 债务人2年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无力偿还的应收账款 D. 法院批准破产重组计划后无法追偿的应收账款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消,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