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明史刑法志》的这段文字,概括出了明朝集权专制对司法制度的影响,突出表现是创设廷杖等极端残酷的法外刑,东西厂等宦官特务机构和皇帝亲军锦衣卫直接参与缉捕与审判,这是历代所未有的。法定的司法机关和诉讼审判制度,却遭到非法的侵凌与干扰,司法制度中非法变为“合法”,正是君权极度膨胀和司法极端腐败的结果。
(1)廷杖是明朝皇帝杖责大臣的非法之刑。由皇帝下令对犯颜直谏或者忤旨犯过的官员杖责于殿阶之下(后刑杖于午门外),由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明律中并无廷杖的规定,但自朱元璋始,经常于殿廷杖责冒犯皇帝的大臣。以如此及其残忍的手段刑责羞辱朝臣的做法在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体现了皇权的专制淫威。
(2)厂卫干预司法,是明朝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也是明代的一大弊政。作为特务机构,厂卫既非国家专门司法机关,又无法定司法职权,却在皇帝纵容和宦官操纵之下,凌驾于中央司法机关之上,被赋予种种司法特权,如侦查缉捕、监督审判、法外施刑之权,严重破坏了封建法制的正常秩序,是皇权高度集中和恶性发展的产物。上述情况至明朝中后期更加突出。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皇权高度集中下,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中的特点。
我来回答:
最新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