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题:[多选题]甲在证券市场上陆续买入力扬股份公司的股票,持股达6%时才公告,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处罚。之后甲欲继续购入力扬公司股票,力扬公司的股东乙、丙反对,持股4%的股东丁同意。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已违法,故无权再买入力扬公司股票 B.乙可邀请其他公司对力扬公司展开要约收购 C.丙可主张甲已违法,故应撤销其先前购买股票的行为 D.丁可与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自己所持全部股份卖给甲 参考答案:BD 选项 A 错误。《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据此可知,甲只是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再买入力扬公司的股票,而不是无权再买入力扬公司的股票。选项 B 正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选项 C 错误。甲的信息披露行为违法,但是其购买股票的行为是合法的,因此不能撤销购买股票的行为。选项 D 正确。《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