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题: [单项选择](二)
2010年10月20日,江阳市甲区的李某与乙区的王某因琐事在丙区发生争执,李某将王某打伤。王某住院治疗,于11月20日出院,花去医药费8000元。王某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共31600元,遭李某拒绝。王某遂将李某起诉到法院。
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 甲区人民法院和乙区人民法院 B. 甲区人民法院、乙区人民法院和丙区人民法院 C. 乙区人民法院和丙区人民法院 D. 甲区人民法院和丙区人民法院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为丙区,被告住所地为甲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