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A《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八条: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缴费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缴费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当发出公告,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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