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答:甲可以要求乙支付麦苗损失费、饲料费和误工损失费。
乙应该满足甲的要求。《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甲乙之间构成无因管理之债,乙应当承担甲的损失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2条规定:“管理人或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的实际损失。”可见,甲的要求完全是合法的,乙应满足甲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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