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题: [单项选择]周某向宫某借款2000元,约定2009年1月1日偿还。因周某届期未还,宫某于2009年3月4日写了一封信寄给周某,催其还款。周某于2009年3月12日收到这封信。则该项债务的诉讼时效( )。 A. 自2009年3月4日中止 B. 自2009年3月4日中断 C. 自2009年3月12日中止 D. 自2009年3月12日中断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解析]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