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债的混同、免除。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债的混同、免除皆为债的消灭原因。甲与乙为两家独资企业的负责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可以看做甲和乙两个人的债务。但
股东大会会议包括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
我来回答:
最新试题
订单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