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题: [单项选择]甲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为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当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乙的债务时,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 A. 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 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C. 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D. 以对甲的债权来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核合伙人债务的清偿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