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C本题考核的是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在应纳税额计算的应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期可加计抵减额=3+13×(1-10%)×10%=4 17(万元)该企业当月应缴纳增值税=25-13×(1-10%)-4 17=9 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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