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首先认定赵某等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黑社会是一种有组织的犯罪,是指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而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根据以上关于黑社会的界定可知,赵某等人的犯罪结合,够不上犯罪集团,他们之间并没有组织性,没有首要分子,也没有领导者、组织者和被领导者、被组织者之分。4人只是临时相互勾结,犯罪活动也不具预谋性。因此,赵某等4人只能算是一种结伙犯罪,不能称之为黑社会组织的犯罪,所以也不构成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赵某等人在太山镇要走农民鱼、肉的行为应当定寻衅滋事罪,属于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3.赵某等人在王某瓜地的行为,赵某等四人均应当定故意伤害罪(共犯)。赵某等人本来是寻衅滋事行为,但后来发展到殴打王某,致使王某重伤,应当定故意伤害罪;而且四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虽然伤害行为是其中一人作出,但四人均构成该罪(共犯)。
4.赵某等人与店主打斗的行为应当定故意伤害罪(共犯)。本来赵某等人的行为属于聚众斗殴,但造成他人重伤,应当定故意伤害罪(共犯)
答案解析:[考点]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
[解析] 1.理论讲解参见答案,参见《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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